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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保管费不宜自行定价
作者:李 辉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更新时间:2008-3-24
从3月18日起,广东省广州市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转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即保管站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定价。对于有市民担心保管站会因此哄抬保管费价格的问题,广州市物价局有关人士称,市场调节也给了市民“投票权”,“保管站价格太高就不会有人到他那里去停放保管车辆,没生意的情况下他也只能再调低价格”(据3月19日《新快报》报道)。
部分市民担心一些保管站会哄抬保管费价格,是有道理的。不说其他,单看此次放开自行车保管费定价机制的出发点,就有这么一条——“1995年制定的价格标准显然已经不适合社会的发展”。其潜台词恐怕是——以前的价格标准过低。
如果说价格标准确实过低,那么将价格调整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并不会招致人们反对。现在的问题是,部分市民不是片面地担心涨价,他们担心的是不合理的涨价——价格过高。对此,广州市物价局抛出了“市场调节”这一武器,认为市民“投票权”可以自行遏制价格过高,这个说法果真行得通吗?
要知道,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民“投票权”的力量在很多时候是有限的。假如每辆自行车每天的保管费自行定价为上百元,市民当然会选择用脚投票,这样的保管站无异于“自杀式经营”。可事情往往不会这么极端——假如保管费从之前的日保0.5元,涨价为日保5元,一些市民可能依然会选择去那里停放保管。当然,这种“选择”中包含着诸多无奈。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市民的这一“投票权”是受到制约的。在一个竞争不充分的市场,过于依赖市场调节的力量,会导致对一些人的伤害。保管站地盘的有限性或者说稀缺性,决定了车辆保管市场无法获得充分的竞争。在这家1元、那家5元的保管费面前,市民固然有“投票权”,可在家家都涨至5元甚至更高的情况下,市民的“投票权”实际上是被剥夺了。因为你依然要停放自行车,但你无法选择把车停放到几公里以外,更不能选择把车停放到其他城市的保管站。
不能给市民营造一个充分竞争的自行车保管市场,或许不能责怪有关政府部门,因为城市土地是寸土寸金的。既然这样,政府有关部门就不能以市场调节为由,抽身当甩手掌柜。不独自行车保管市场如此,对其他一些行业,尤其是垄断行业,政府有关部门也应该看到市民“投票权”的有限性而积极作为,而不能把问题推给仅有名义上“投票权”的市民自行解决。
或许有人会说,政府要保障市民的权利,但也要让保管站不至于太吃亏。是的,既然政府有关部门觉得“1995年制定的价格标准显然已经不适合社会的发展”,那么,好好制定一个“2008年标准”,才是实现多方共赢之举。
文章录入:贾力 责任编辑: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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