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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盖的酒有虫 消协调解获赔偿
作者:韩梅芝文章来源:濮阳市消协更新时间:2007-11-21
濮阳市市民刘某,为设宴招待朋友,在市胜利路某超市以1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瓶杏花牌“老白汾”酒。就餐前打开酒瓶盖,竟然倒出了死虫子,这样的烦恼事使刘某及朋友都很扫兴。气愤之余,刘某索性到市工商局消协投诉。
濮阳市消协工作人员根据受理投诉原则与范围规定,迅速将此案分流到所属管辖的工商分局。工商局、消协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立即行动。迅速到超市进行现场查询及检查工作,发现超市还有此酒。据该超市负责介绍,刘某买走的两瓶杏花牌“老白汾”酒是超市负责人的一位老乡送到超市里的。送酒的人换走了两条“黄金叶”烟,不是超市进的货,责任不在超市。刘某要求,无论是自己进的货,还是别人送的货,他是在超市买的酒,就是接受了超市的服务。那么,刘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超市推脱责任是不对的。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的规定。通过调解和《消法》的宣传讲解,超市负责人心服口服。根据消费者刘某的要求,超市自愿先赔偿刘某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
文章录入:贾力 责任编辑: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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