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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佰元的新鞋很磨脚 消协调解换一双
作者:韩梅芝文章来源:濮阳市消协更新时间:2007-9-17
濮阳市中原油田职工李女士在濮阳市某商场买皮鞋一双,单价500元。买后第二天穿着去上班,发现鞋子走路磨脚。随即去找经营者要求调换一双,可是好话说尽,经营者就是不给换。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李女士非常气愤,感觉自己很委屈,500元买一双鞋还磨脚太不合算。再者三包期内,不给退货,也应该调换,可是怎么也协商不成。在气愤不平的时刻,李女士想到了濮阳市消费者协会,要求市消协工作人员帮助调换一双新鞋。
濮阳市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随即和经营者濮阳市某商场负责人电话取得联系,讲请情况后进行协商调解。经过协商调解,经营者态度转变很快,服从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腐败变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受污染不能使(食)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有瘕疵的商品,应当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做出明显标示,方可销售;提供服务达不到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应当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收费。根据1995年10月31日国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遇货责任规定》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考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的规定。市消协工作人员责成经营者向消费者李女士道歉,并根据消费者李女士的选择顺利换了一双同等价格的新皮鞋。调处结果经营者很服气,消费者很满意。
文章录入:贾力 责任编辑: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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