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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独生子女费银行扣管理费 1岁娃告中国银行
作者:任双玲文章来源:大河网更新时间:200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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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对小额存款划扣“管理费”,引起国人议论,甚至有很多人戏称这是“劫贫济富”。洛阳市市民平金辉夫妇婚后生下一子,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他们夫妻各办了一张中国银行洛阳分行的独生子女营养保健费活期储蓄卡。可是,2007年7月,平金辉夫妻发现,银行“按规定”划扣了他们营养保健卡的“小额账户管理费”。交涉无果,身为律师的平金辉认为,银行这是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便一纸诉状将中国银行告上了法庭。

  【案件缘起】国家发5元银行扣1元

  2006年3月,平金辉、吴晓娟夫妇生下儿子平云鹏,夫妻俩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按规定,洛阳市西工区光华社区给他们办了存折,开户行在中国银行洛阳分行。这样,他们夫妇二人可以每人每月得到5元钱,每季度领取一次。平金辉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显示,这笔钱属于“每月奖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据平金辉介绍,2007年3月21日,他到中国银行洛阳分行的营业网点领取两张存折上3个月的30元钱,发现每个折子都被扣了3元。“当时不太在意,但一直心里犯嘀咕,觉得这笔钱扣得有些奇怪。”平金辉说。

  2007年7月8日,平金辉再次去取钱时,发现又被扣了钱。这次他询问银行的工作人员,被告知:这是银行划扣的“小额账户管理费”。

  这一解释引起了身为律师的平金辉的不满,他认为这笔钱是国家给宝宝的营养保健费,银行连宝宝的“奶粉钱”都不放过。交涉无果,平金辉决定将对方告上法庭。

  【告上法庭】一岁娃起诉银行成被告

  2007年7月11日,作为儿子的原告代理人,平金辉一纸民事诉状,将银行起诉至西工区人民法院。

  诉状中诉称,原告平云鹏,刚满1周岁。银行不该划扣孩子的保健费。这简直就是从孩子嘴里“掠食”。原告代理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又是律师,是有责任和义务替孩子说话的。

  “被告中国银行作为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决策者、制定者,被告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作为其执行者,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幼子应有的权益,也使遭受一样侵害的孩子们的家长不再气愤无奈,故提起本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侵权划扣原告的保健费12元,停止继续侵权,赔礼道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2007年9月21日,在法院受理此案期间,平金辉夫妇第三次取款时,这两个账户又被银行划扣6元钱,至此,三次合计共被划扣18元整。

  【银行应诉】收费是有依据的

  针对原告平云鹏诉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一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

  答辩状称,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资金,实际是给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不是给独生子女的费用,孩子平云鹏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代发奖励费并收取账户管理费的是解放南路支行,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不应当成为本案被告。

  另外,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需要公告。《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符合规定。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认为,自己未侵犯原告权利,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裁定】原告无诉权被驳回起诉

  2007年9月24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2008年5月30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并未就银行是否侵权、是否应该停止划扣等问题作出判决。

  《民事裁定书》显示:这个案件属于侵权之诉,原告平云鹏应当证明计生部门每月发放10元的对象为原告平云鹏本人。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以上。”因此,计生部门所发的10元是奖励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该笔费用归原告父母所有,原告平云鹏作为独生子女,就该笔费用被划扣,不享有诉权,属于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驳回原告平云鹏的起诉。

  【再起讼诉】夫妻联手告银行

  2008年6月12日,原告方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平金辉说,也许只是时间的巧合,就在2007年9月24日西工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当天,他和妻子拿到了领取独生子女费的新存折,有关部门将这项业务从中国银行移交洛阳市商业银行代为发放。从此,他们可以按时足额领取这笔钱,洛阳市商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足额发放。

  平金辉说,他和妻子都是学法律专业的,重新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后,他们认为法院裁定是严格按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程序作出的公正判决。他们商量后认定:中国银行的做法绝对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夫妻决定联手重新提起诉讼。

  6月25日,平金辉、吴晓娟夫妇重新向西工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及其下属的西工支行、解放南路支行告上法庭。

  起诉状基本陈述了如下情况:2007年3月21日、7月8日和9月21日,原告在中国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领取两存折上独生子女费时,被银行划扣了共18元。他们认为国家要求这笔专属奖励费通过银行发放的本意,就是想避免在以往的发放过程中有拖欠、克扣、挪用该专项奖励费的环节。他们认为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从中划扣“小额储蓄管理费”的做法属于“截留或克扣”;银行作为金融企业,赢利无可厚非,但也应承担属于自己的社会责任,而这笔钱需长期发放和领取,银行从中划走的钱对于发给的钱来说比例高达20%。

  平金辉夫妇在起诉状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返还以小额账户管理费名义侵权划扣原告3个季度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本金18元及其利息,并增加支付一倍的经济赔偿,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月10日,西工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

  相关链接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2006年4月29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出台并开始实施《洛阳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洛阳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该《办法》第九条,金融代理发放机构职责:

  (一)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专户”,负责为奖励对象免费建立个人账户、办理并发放个人储蓄存折。存折由奖励对象个人保存、设置密码、自由支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支取。

  (二)财政部门的奖励费专项资金到位后,金融代发机构要按照奖励费发放花名册,于5月20日和9月20日前把奖励费足额拨付到每个对象的个人储蓄账户上。

  第十六条:代理发放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准确、无误。

  原告代理人:银行连宝宝的“奶粉钱”都不放过。

  被告银行:收费是有依据的。

  原告的父亲给记者看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关部门发给的存折。

 

 

文章录入:贾力    责任编辑: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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